船说)第二,订婚后男子无故五年不娶女子。 “无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,并听经官告给执照,另行改嫁,亦不追财礼。”[6](户令)三是在男家妄冒。“男家妄冒者,加一等,不追财礼。未成婚者,仍依原定;已成婚者,离异。”[7](卷六)
可见,在退婚方面,明代女性较之于以前几个朝代,权利更为广泛,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婚姻方面的权利。
(二)为人凄的法律地位
在古代社会,妻的概念很宽泛,既包括正妻,即通常所说的“主母”,此外还有妾、媵。限于篇幅,下文所讨论的“为人凄”特指正妻。
1、妻的人身权
在明律上,“夫尊妻卑”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的“同罪异罚”,这必然造成妻子的人身权的损害。如妻子殴打丈夫,“杖一百”,至折伤以上,“各加凡人三等”;而丈夫殴打妻子,“非折伤,勿论”;“至折伤以上,减凡人二等”。在《唐律•斗讼律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,可见,在夫妻斗殴中,在相同的斗伤程度下,法律对妻子的处罚,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。更有甚者,丈夫过失殴杀妻子,唐、宋、明、清律一概列为“各勿论”。可见,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,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。妻的人身权的缺失明显体现了明朝法律中“夫尊妻卑”的基本原则。
2、妻的财产权
唐朝,妻的财产权既包括出嫁时的嫁妆,也包括“户绝”情况下,依法继承本家家产。唐文宗开成元年《敕节文》规定,户绝时“无男空有女,已出嫁者,令文合得资产”[8]。元朝的妇女,一般可以自由处分嫁妆,《元典章•户部》“五弟兄分争家产事条例”规定:“应分家财,……妻家所得财物,不在分限”;但对于改嫁的妇女,其随嫁妆奁“一听前夫之家为主”,并不许随身搬取。[9]
明代基本上继承了元代的法律规定:“凡妇人夫亡无子……改嫁者,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,并听前夫之家为主”。[6](户令)对于寡妇守节者则允许其继承遗产,同时还作出“合承夫分”的规定。可见,明律规定妻子实质上没有财产权。
3、妻的离婚权
唐以后法律把“若夫妻不相和谐,而两愿离者”作为离婚原则。此外,明朝还规定“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,杖八十。虽犯七出,有三不去而出之者,减二等追还完聚。”[7](卷六)这“七出”又称七去,或七弃,指不顺父母、无子、滛、妒、有恶疾、多言、窃盗。这是中国古代传统之休妻条件,即男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。而“三不去”是指“有所娶无所归、与更三年丧、前贫贱后富贵”三种情况。这是古代法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规定。明律继承了这一规定,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妇女的权利。但在实际情况中,若妇犯恶疾,犯J,“三不去”的限制往往无效。
明代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,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:
第一、夫纵容或强迫妻、妾与人通J明律中详细规定,“凡纵容妻、妾与人通J,本夫、J夫、J妇,各杖九十。抑勒妻、妾及乞养女与人通J,本夫、义父,各杖一百,J夫杖八十,妇女不坐;并离异归宗。”[7](卷二十五)唐宋律没有此项规定,元律中开始有这种规定,即丈夫接受钱财,纵容、逼迫妻子为娼,法律判女子离婚。可见,明朝法律支持为人凄者在遭夫抑勒与人通J或殴打折伤时,可以主动诉诸法律,以求摆脱因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折磨。这些规定使妻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受到了法律的保护,与唐宋朝代相比是一大进步。
第二、夫逃亡过三年者《明律》中规定,“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,并听经官告给执照,另行改嫁,亦不追财礼。”唐宋律没有此项规定,元律在这种情况下大多命令有关部门劝告此夫,但不得断离。明朝法律明确规定夫逃亡过三年,妇女就可以改嫁,并由官府出面发放执照,保障了妇女的这一权利;而不追查财礼,又对妇女的情感损失作一定的物质补偿和心理抚慰,体现里极强烈的人文关怀。
第三、殴妻至折伤以上《明律》中规定,“其夫殴妻,非折伤,勿论;至折伤以上,减凡人二等(须妻自告乃坐)。先行审问,夫妇如愿离异者,断罪离异;不愿离异者,验罪收赎。”[7](卷二十五)唐、宋律并不以此作为妻呈诉离婚的理由。元律中开始有“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......并离之”的规定。明代夫殴妻致折伤以上,可以构成妻子提出离婚的理由。当然离婚与否并非完全按照妻子的意愿,丈夫还是有愿否之权的,但这并不意味暴力丈夫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。可见,与唐、元、宋相比,明代妇女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侵犯时,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提出离婚的申诉,并对丈夫进行法律的惩戒。
第四、典雇妻子唐、宋律无此规定,元律虽然禁止用钱典雇妻妾的规定,但并不作为妻子离异的理由。《明律》规定:“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,杖八十。……知而典娶者,各与同罪,并离异,财礼入官”[8](卷六)。明朝法律严重打击典雇妻妾以及典娶他人凄妾的行为,维护了妇女的尊严。
第五、被夫之父母非理殴伤明律规定;“祖父母、父母......若非理殴子孙之妇......致令疾废者,杖八十,笃疾者,加一等,并令归宗。”元律中有类似的规定:“若妻不为父母悦,以致非理殴伤者,罪减三等。”相比较,明律增加了殴伤的程度,对女性的要求稍显苛刻。
从妻的人身权、财产权的规定来看,明代“为人凄”的法律地位,基本上沿袭汉代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身份和地位,即遵循“三纲”之一的“夫为妻纲”的原则,从而形成了法律上“夫尊妻卑”的局面。但是明代的关于离婚权的范围有了扩大,透露出一定的维护妇女权利的信息。
(三)明代的女性犯罪及女犯宽宥
1、J非罪的处罚:
和J是指男女婚外自愿通J,与强Jian相对而言。唐宋律对男女和J者,男女同罪,皆徒一年半,但若女子系已婚有夫者,则男女各加一等。而明律规定“凡和J,杖八十;有夫,杖九十”,并规定“和J者,男女同罪。J妇从夫嫁卖。其夫愿留者,听。但不准嫁卖与J夫。”[9]可见,明律对于和J较唐宋减轻了处罚;但对有夫之妇加重处罚,从而维护了妇女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。
明律对于妻、妾与人通J的处罚非常严厉。丈夫“与J所,亲获J夫J妇,登时杀死者,勿论。若止杀死J夫者,J妇依律断罪,从夫嫁卖。”其妻、妾因J同谋,杀死亲夫者,妻妾则会被“凌迟处死,J夫处斩。若J夫自杀其夫者,J妇虽不知情,绞。”[7](卷十九)
强Jian是指男子对女性的施暴行为,女子是受害者。明律规定“强Jian者、绞;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”“强Jian者、妇女不坐”,[7](卷二十五)这较唐律“强Jian未婚女子徒二年,强Jian已婚女子徒二年半”,处罚加重了。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打击了罪犯的施暴行为,保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。
2、对于女犯的宽宥:
在传统社会,由于女性被视为弱者,从而流行“妇人无刑”的观念。这反映在历代法律和司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女犯采取某些宽宥。明代对于女犯也实行较宽大的政策,具体规定如下:女犯收管,即“除犯J及死罪收禁外,其余杂犯,责付本夫收管。如无夫者,责付有服亲属、邻里保管”[7](卷二十五);在单衣受刑,即“凡妇人有犯J罪,去衣受理,余罪单衣断决,并免徒、流、刺字。”[6](户令);孕妇产后行刑,即“若妇人怀孕,犯罪应拷决者,依上保管,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。”[7](卷二十五);妇女不坐,即“凡妇人有犯私盐,若夫在家,或子知情,罪坐夫男。”[7](卷八)在《典雇妻女条例》也有妇女不坐的表现,“若妇人有犯,罪坐夫男,若不知情及无夫者,男止坐本夫,照常发落。”[7](卷六)
对于女犯宽宥的规定,有些虽然出自封建社会维护纲常的考虑,反映出“男为主,女为从”的社会形态,但在实际中确实起到保护妇女自身安全的作用。在古代刑法之执行上不仅没有贬损妇女的意图,反之,在律法构成的理念上,特别对妇女的“尊严”有所考虑与维护。
二、明朝法律的实践及社会中的实际情况
从实际生活中看,明朝妇女在婚姻上的法律地位有了明显提升,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,女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。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,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的信条,导致女性婚姻的不自由不平等。而明代的一些女性在爱情对象的选择上,逐步摈弃“媒妁之言”、“门第相当”的旧原则,公开追求婚姻方面的自主权利。 明代李开先在《村女谣》中描绘了一村女择偶观的变化。“东庄有个红娥女,不嫁村夫田舍郎……一心嫁在市城里,早起梳头烧好香。”显示出村女对城市悠闲富足生活的向往。尤其是一些知识女性,追求婚姻自主,在择偶标准上注重对方的品行、外貌和学识。如张红桥在选婿时“欲得才如李青莲者事之”,非常注重对方的才学。(钱谦益:《列朝诗集小传》下册,古籍文学出版社,上海,1957年,P739)有的妇女还不顾家长的反对,解除包办婚约,甚至与如意郎君私定终生。《列朝诗集小传》中记载着呼文如的故事。呼文如是明代的一个营妓,知诗词、善弹琴。她与丘生一见如故,私定终身,约定在丘生罢官之后嫁给他,并写下“一官生罢去,是妾嫁君时”的诗句。这段爱情遭到呼文如父母的反对,呼姬毅然逃走,经过三百多里的长途跋涉,寻找到丘生,大胆决定“明日,以书报其父,乃委成礼焉。”[10](P745)两人终于冲破家庭的阻力,结为伉俪,从此过上“夫妇诗词唱和”的美满生活。这两个事例表明,一些明代的女子在选择配偶时,不再屈从父母的意愿,表现出一定的择偶自由权。
有许多文学作品,反映了女性大胆追求理想的伴侣,反对无爱的买卖式婚姻。李莺莺和张浩的爱情故事也如此。张浩才华出众,深得出身于宦门之家的李莺莺爱慕,于是莺莺主动示爱,多次传书张生月下私会,并且暗结连理。在遇到父母反对的情况下,她先告之“女行已失”的真相,并写下诉状,慨然陈词两人已有私约在先。最后龙图阁待制只好“曲与成之”。[11](P258)名妓杜十娘看中宦家子弟李甲,毅然赎身从良;莘瑶琴被卖油翁的真情所打动,不嫌其贫穷而爱上他。罗惜惜与张幼谦、乐和之与顺娘都是在破坏封建传统观念的同时,建立起纯真的爱情。这种感情超越了等级贵贱,超越了父母之命,超越了节烈贞操,具有个性解放的要求,并反映了妇女们进步的婚姻观念以及在定婚上的自主权。
其次,妇女离婚与再嫁相对自由。明代虽忌讳离婚,而妻子因为贫穷或其它原因提出离婚的情况,还是存在的。《罪惟录•马逵传》记载,明朝初年,马逵远征,在昌邑“重自刻责,蔬食水饮,率不能继”,他的妻子不堪忍受这种穷困潦倒的生活,大胆请求离去。马逵很是生气,但最终还是听之离去。明代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现象尽管不是普遍现象,但她们敢于摆脱不幸婚姻的羁绊,去主动追求相对幸福的婚姻生活,这无疑具有相当进步的意义。
明代法律规定寡妇改嫁由公婆作主,但明朝社会风气大变,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有了较宽泛的再嫁权。女教书对于寡妇守节与否,认为应由自己作决定。如《温氏母训》上说“少寡不必劝之守,不必强之改。”[12](P142)在民间风俗中,寡妇再嫁可以自行主婚。如《水浒》第二十五回;“王婆向潘金莲说道,初嫁从亲,再嫁由身,阿叔如何管得。”潘金莲最终自己主婚,再嫁西门庆。
明代中叶以后,夫丧改嫁已为一般民间妇女所认同,社会舆论也持认可的态度。在南直隶、江西、福建等省,从洪武到崇祯朝,民间社会的寡妇改嫁之风很盛行。以南直隶苏州府的吴县为例,崇祯《吴县志•列女传》入传列女119人,共有20个寡妇在孀居期间曾经受到父母、家庭或社会要求她们改嫁再婚的压力。[13]在福建省,嘉靖《汀州府志》写道:“再醮,固薄俗之常。”又说:“妙龄无子,再醮之举,势不免矣。”[14](P196)有的地方还有夫未病死时,媳妇就被聘为他人之妇的风俗。“铅山俗,妇人夫死辄嫁,有病未死,先受聘供汤药者。”[13](P4393)又如嘉靖年间,江阴胡秀妇徐氏丧夫后,先后就有乡人陈煦和富户沈泽两位男子前来纳聘、求婚。[15](P127)可见,寡妇再嫁已成为民间的一种极为平常的习俗,人们对于寡妇是能够接受的。
在文学作品中,妇女改嫁现象的普遍也时有体现。在《金瓶梅》所反映的晚明社会中,出现了一股新思潮、新风气,突出表现在一部分妇女在婚姻中有了发言权。孟玉楼改嫁西门庆时和丈夫的舅舅张四进行一席唇枪舌剑地辩论,表现出她不仅有再嫁的自主权,而且她勇敢的背离传统习俗,大胆的选择自己的归宿。《金瓶梅》中潘金莲改嫁两次,最初是张大户之妾,后改嫁给武大,最后又改嫁给西门庆。孟玉楼由布商杨家改嫁西门庆,后又改嫁李衙内。李瓶儿在丈夫花子虚死后先后改嫁给蒋竹山、西门庆。仆妇改嫁者也不少,宋惠莲原是蒋聪之妻,后嫁来旺。可见女子改嫁已成习以为常的风气。
第三、明代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拥有一定的财产。在明朝法律中对女子的财产权规定极为苛刻,但在明代的实际情况中,并非如此。明代妇女改嫁时可以带走许多财产。《喻世明言》卷一《蒋兴哥重会珍珠衫》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,原夫蒋兴哥并不阻拦。临嫁之前,“将楼上十六个箱笼,原封不动”送去,当个陪嫁。孟玉楼、李瓶儿改嫁时也带走许多财产。改嫁妇女从婆家获得财产的多寡固然与夫妇感情以及家境有关,但这一事实与上文介绍的有关法律条文相比,无疑说明了改嫁妇女财产权利的扩大。
作为妻子或母亲的妇女,可以管理家庭财产的支配和使用。明朝“三殿鸠工,司空告匮”,当时有传言说,“诸素封拥厚资,不佐国家之急”。歙县商人吴希元犹豫不决,其妻知道后,“从中赞之,乃献万金,供将作费”。[16]这种义举受到天子的旌表,也受到乡人的夸奖。其间,妻子参与到家庭巨额资金的使用,可见在家庭财产的支配上有一定的权利。又如徽州淳安一寡妇徐氏依靠仆人阿寄,外出经商“致资产数万金”,有“寡妇则阜然财雄一邑矣”的说法。[17](P156)她有三女两子已完婚,但其家产名义上仍归徐氏所有。
综上所述,明代妇女的婚姻自主权、离婚改嫁权以及经济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障,其法律地位较之前代有很大提高。
三、影响明代妇女法律地位高低的原因
汉代之后,法律为儒家思想渗透,“男尊女卑”成为社会秩序的大格局,在法律上表现出男子的优越性和女子的附属性。从上文引用的唐宋明清律法,足以说明刑罚之规定与执行,基本上遵循“男尊女卑”的原则,显示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反映的礼教的法律观。但是,通过对明代妇女进行法律上的具体考察,不难发现明代妇女享有定婚权、退婚权、离婚权、改嫁权以及女犯的宽宥权,甚至享有唐、宋、元代的妇女所没有的权利,其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。在明代的实际生活中,即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中考察,明代妇女拥有婚姻自主权、离婚改嫁权、财产继承和财产支配等经济权利,可见其法律地位呈现“低中有高”的特点。
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:首先,宋到明末是儒家思想的鼎盛时期,儒家思想成了当时各种思想的根据,法律思想也不例外。儒家思想一方面以“三纲五常”来确认封建等级制度,一方面又强调“仁爱”即尚德思想。儒家的政治和伦理原则是“亲亲”、“尊尊”,这表现在刑法上主要就是恤刑制度。此外,未嫁女在同胞兄弟姐妹中,主要依“长幼之序”划分其地位的高低;而为人母的法律地位相对于未嫁女、为人凄则比较高。
第二,与明朝社会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大的环境密切相关。明朝处在封建社会后期,统治秩序开始出现混乱,在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思想意识上,出现离经叛道的思想观念和越礼逾制的生活方式。随着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萌芽的产生,必然促使社会风俗和价值观发生改变,而新的社会风俗和价值观又会带动反礼教思想和行为的发生。明朝社会上物欲横流,随着各阶层对酒色财气的追求,产生出新的尊卑贵贱的社会理想和价值尺度。传统的伦理等级的高下不再是人们估量价值的标准,而金钱日益成为主宰社会的力量和衡量人的价值的砝码,这使社会风气变得很放纵,使得人们对待妇女的离婚、改嫁等行为的看法变得较为开明。
第三,有识之士的呼吁对妇女的法律地位提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。明中叶以后,以左派王学为代表的异端思想风靡一时。它以“致良知”为核心,否定了正统儒家的圣贤偶像;并对程朱理学“存天理,灭人欲“的禁欲主义进行否定。在此背景下,士大夫阶掀起了一股同情妇女疾苦的思潮。他们反对“女人是祸水”和“女子无才便是德”的陈词滥调;主张寡妇改嫁;主张婚姻自由和个性的解放。这些观点使传统的女性意识发生变异,对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产生极大的瓦解作用,对广大民众的思想起到启蒙作用,为妇女自身的解放提供思想理论的武器。
由于上述的原因,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。当然,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存在、封建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以及妇女自身低下的文化素质等综合原因,使得这一时期妇女的实际法律地位不是很高。
(本文是硕士毕业论文的一部分,得到王世华导师的悉心指导,特致感谢。)
正文 第一章 初到赵府
“快到了,夫人。”赵一鸣骑着马儿赶到新婚妻子的车前,对着车内的她说道。
“是吗?”红裳掀起了车窗上的帘子:“快到了啊。”其实红裳心中并没有多少期盼――到哪里不也是陌生的地方儿?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她的家,她的家在遥选的二十一世纪,却已经是回不去了。
“累了,是不是?”赵一鸣看自己的夫人没有多少高兴的样子,便贴心的问了一句。
“还好,夫君累心了。”红裳低低回了一句:“夫君累不累?”
赵一鸣一笑:“还好,你自管再眯一会儿,不一时也就要到了,到了府上怎么也有你累的,还是趁现在多歇会的好。到了府门前,我再来唤你就是了。”
红裳微微一笑,放下了帘子也就靠在垫子上眯上了眼睛。这车上哪里能睡得着?不过也就是半睡半醒的迷糊着罢了。
不知迷糊了多久,赵一鸣轻轻唤她:“夫人,夫人?”
红裳这才睁开了眼睛,看到赵一鸣后立时坐了起来:“到了吗,夫君?”
“是的,到了。所以这才唤你醒来啊。”
红裳有些不好意思:“夫君可以让丫头们来唤我就可以了。”
赵一鸣笑笑什么也没有说,只是伸出了一只手。红裳明白赵一鸣这是想扶她下车,她微一迟疑:“夫君,这、这不太好吧?”
赵一鸣微一摇头:“来吧,让母亲久候不好。”
红裳只得扶了赵一鸣的手下了车子。她刚刚站定,赵府门外站着的人呼啦跪倒了一大片儿:“见过夫人!”这么多人一起说话,倒把没有怎么防备的红裳吓了不小的一跳。
红裳看了一眼赵一鸣,赵一鸣只是一笑却不答话:有些事情必须要红裳自己做才可以,例如应对下人,只有红裳事事自己拿主意,下人们才会真得敬服她为主母。
红裳轻轻一抬手:“不用这么多礼,起来吧。辛苦你们在家中替我与老爷伺奉翁姑。来人啊,有赏。”
一旁的墨香取了早已备下的红包儿交给了一旁的婆子,婆子又把红包儿递给了府中的大总管赵安。
赵安又带着众小厮长随等人谢过了红裳的赏。红裳摆手再次让他们起身后说道:“我同老爷去给老太太请安,一会儿再来见见大家。”